为批判立法的法益概念辩护
有观点认为,法益概念与自由主义没有必然关联,进而指出所谓批判立法的法益概念系学者臆想之产物.然而,这一观点有待商榷.相关宪法体系、比例原则和危害原则无法取代批判立法的法益概念.批判立法的法益概念具有认识论、本体论和价值论上的正当性依据.批判立法的法益论者应放弃"硬性"制约立法者的企图,而专注发挥这一理论基于商谈的"顾问"功能,并有必要接纳积极自由的概念.
批判立法的法益概念;正当性;理论定位;积极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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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教师项目"竞技体育领域新型兴奋剂滥用问题研究";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推进国家监察全覆盖研究";感谢蒋浩天、郭蕤奇、王郁茗、李瑞杰等同学的修改建议,文责自负
2021-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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