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拘留纳入刑法体系构想
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要通过司法裁决作出,这既是保障被处罚者合法权益和从体制机制上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和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我国的行政拘留属于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应当接受司法化改造.司法化改造的具体路径应是将行政拘留纳入刑法体系.行政拘留被纳入刑法体系后,相关配套措施还应得到完善,比如,拘役刑的刑期下限应由1个月降为1日,以补足轻罪大规模增加后1个月以下的自由刑空档,并确立短期自由刑的易科罚金和易科社区服务等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同时,应进一步优化刑事诉讼程序的犯罪过滤、分流、转处机制和对刑事案件的快速裁决机制,以便从司法上缩小犯罪圈,提高司法效率.并且,应通过构建前科消灭等制度来降低轻罪案件的刑罚附随后果的严厉性.这些配套措施作为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体系性要求,因行政拘留入刑而更显必要.
行政拘留;司法化;刑法体系;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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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刑法的立体分析与关系刑法学研究"19AFX007
2021-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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