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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控制者的信义义务理论质疑

引用
美国学者提出的信息信义义务理论被我国学者所引入,并被命名为数据控制者的信义义务理论或数据信托理论.该理论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但也有内在缺陷:在主体方面,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控制者的数量太多,导致所谓的"信息受托人"过于宽泛;在客体方面,个人信息不具有信托财产所要求的确定性和独立性或独立的运用价值;在内容方面,忠实义务中的两大核心规则,即利益冲突禁止规则和义务冲突禁止规则,无法适用于消费者免费的双边市场,从而使信息信义义务理论无法解决互联网平台的利益冲突问题.明示或默示的数据信托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不兼容,我国没有必要引入法定的信息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数据信托理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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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法制立法方案研究"18ZDA136

2021-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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