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规则再认识
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通常均认为,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应当依职权审查民事合同的效力,处理合同效力有无这一实体法事项的程序法机制具有中国特色.在合同效力问题分别构成案件中的争点和独立的诉讼标的时,其裁判技术存在差异.民事实体法上的理解支持法院对合同效力的审查职权,但其在民事诉讼中仍应受到辩论主义的限制.法院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与法院的释明权相联系.应当区分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强调法官的法律观点开示义务的合同无效释明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的对合同无效的预备性释明,后者对应民事之诉的客观预备合并.现有法院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原则与处分权主义存在张力.审判对象与范围仍应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在理论上,可以考虑采取诉讼法二分支说放宽重复起诉标准.
合同效力、依职权审查、释明义务、处分权主义、诉讼标的
27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我国民事诉讼标的识别的诉讼法进路研究"18CFX033
2021-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205-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