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基于刑法哲学的证立
关于是否应当承认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问题,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立足于本体论的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否定论存在严重的缺陷.从社会认可的角度看,我们完全可能承认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从刑法上的行为理论来看,应当认为具备足够决策能力的人工智能可以实施刑法意义上的行为.现代罪责理论由于逐渐开始排斥"自由意志"这样的形而上学概念,因而完全可以容纳人工智能的罪责.在人工智能主体具备足够的理性能力的前提下,对其科处刑罚是有意义的,而且完全符合刑罚目的.
法律人格、行为、决策能力、刑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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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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