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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滥用、权利边界与比例原则——从《民法典》第132条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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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行使不能违背权利的本来目的,且不得超出权利的必要边界.《民法典》中的禁止权利滥用条款容易被滥用,故需被具体化.在规范性质上,禁止权利滥用在我国并不属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普通法律规则.权利滥用的构成应以故意或通过合比例性分析得出的过错推定为主观要件,以造成损害为客观要件.虽无主观过错但仍造成损害的权利行使行为,可能不构成权利滥用,而属于超出权利边界的行为.为了最大程度地预防权利滥用并减少权利冲突,需要尽可能明确地划定权利边界.无论是公权力机关识别权利滥用,划定权利边界,还是私主体行使法定权利,比例原则都可以提供有效的方法论指引与行为准则.作为公法"帝王原则"的比例原则,在私法中也有广阔的适用空间,但切忌无限扩大化适用,避免损害平等主体间真实的意思自治与实质的契约自由.

权利滥用、权利冲突、权利边界、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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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比例原则的精确化及其限度:正当理由、商谈与正义"19FFXB049

2021-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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