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说理援引法律学说的功能主义反思
司法裁判如何援引法律学说进行说理,是一个需要在功能主义视角下被重新审视的问题.美国、德国和法国的情况分别代表了实质主义说理、法律职业共同体思维下的说理和形式主义说理三种说理风格中,司法裁判援引法律学说进行说理的不同功能进路.经验研究显示,我国司法裁判说理很少援引法律学说,且呈现出“不敢具体援引”等明显特征,其原因包含了外部和内部的各种制度性限制.在“司法为民”理念的指引下,我国法律学说的理想功能是,在重大、疑难案件发生时,承担起沟通司法系统与公众认知的系统中介的角色.这就要求我们改进制度设计,促进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良性互动,探索出一条司法裁判说理援引法律学说的中国式道路.
司法裁判说理、法律学说、功能主义、经验研究、系统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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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A84;D0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011
2021-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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