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社会科学化的方法论反省
伴随着法律与社会科学交叉性研究的进展,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都不断对社会科学开放.社会科学主要在案件事实论证领域发挥作用,通常被用以确认裁判性事实,除此之外还可以被用以形成立法性事实或提供社会框架背景.从方法论上来说,司法裁判的社会科学化至少面临三个层面的批判:在法概念论上,坚持一种还原论立场,以外部描述性方法消解法律规范性;在功能属性上,以对专业性和权威性知识经验的垄断,实际上发挥着一种修辞性的功能;在思维方式上,依循一种后果导向的推理思路,极易导向一种超越法律的法外裁判立场.在承认司法裁判社会科学化合理性的同时,也要注重其应有的限度.司法应坚持教义性规则对案件裁判的根本决定作用,维护依法裁判的基本立场.
司法裁判、社会科学、事实论证、后果导向、法外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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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D90;H0-0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AFX003
2021-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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