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分配视角下情事变更法效果的重塑——对《民法典》第533条的解读
我国《民法典》第533条正式确立了情事变更制度.在风险分配的视角下,有必要对该条款中的“重新协商”“变更”和“解除”进行重新检视.情事变更制度实质上涉及的是对异常风险的分配,无论是当事人间的重新协商,还是法院对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均旨在实现对异常风险进行分配的目标.从“重新协商”的功能出发,应贯彻私法自治原则并降低交易成本,不宜将重新协商义务化或权利化,而应将其作为一种倡导性程序.法院应依据“合同目的”“合同整体”“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即通过补充解释填补因情事变更出现的合同漏洞,公平地分配风险.解除合同后的损失原则上应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例外情况下可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以及是否有投保等因素进行调整.
情事变更、风险分配、重新协商、补充解释、损失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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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0.7;D923.6;F832.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CFX055
2021-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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