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属性、法理基础与保护路径
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通过对条文的分析可以发现,立法没有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应为法益保护抑或权利保护.通过创制个人信息权对个人信息予以保护,这是一般人格权在信息时代发展中所形成的新的社会形态的具体展现,是信息时代保护个人人格的要求.法律上创制的个人信息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权利类型,并且这种权利类型的独立存在有其法哲学上的基础.通过《民法典》人格权编确立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侧重《民法典》人格权编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条文之间的相互协调与互为补充,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发展路径.
个人信息权、独立人格权、人格利益、权利属性、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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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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