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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中国刑事立法活性化的问题、根源与理性回归

引用
当下中国刑事立法活性化的实质动因在于,功能主义刑法观在刑事立法实践中基本被确立下来.从秩序维护角度考察,在刑事立法实践中坚持功能主义刑法观无可厚非,但是,立法者过度拔高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工具性价值,致使功能主义刑法观异化为工具主义刑法观,从而造成社会治理的泛刑化,而且立法者放大了“秩序”与“自由”之间的紧张对立关系.规范引导刑法目的理性观作为“秩序”与“自由”的现实统一,其核心要义在于形成国民的规范认同.在刑事立法实践中,“以事实为根据,以宪法为准绳”把握国民的基本价值观念,能够确保国民规范认同的形成,将规范引导刑法目的理性观落实到刑事立法中.这样一来,刑事立法在顺应社会变化发展而保持活性化的同时,也能够避免由于功能主义刑法观被异化而造成社会治理的泛刑化.

刑事立法活性化、社会治理泛刑化、秩序、自由、规范引导

26

D920;G40;G20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BFX086

2020-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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