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回应型到预防型的公共卫生立法
公共卫生立法是构建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保障.随着人类社会所面临的公共卫生风险升级,回应型立法的“后果控制”特征与公共卫生风险防范的前瞻性要求不相适应;风险社会的公共卫生立法应当及时跟进新的疫情防控要求,对立法模式进行系统重塑和更新调整,实现从回应型到预防型的立法进展.在法律理论方面,这一进阶以危险防卫理论到风险控制理论的转变为基础;在法律原则方面,需要确立新发传染病防治“存疑从有”的原则;在实体法方面,推动公共卫生立法从“后果模式”向公共卫生风险源头监管的转变;在程序法设置方面,完善公共卫生预警、报告、风险评估的法定程序,从而为疫情防控提供法治保障.公共卫生立法从回应型向预防型模式的转变,是疫情防控法制建设亟待完成的重要任务.
公共卫生、回应型立法、预防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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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双向平衡理论及其实践证成研究”CLS2019Y01
2020-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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