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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的功能及与其他评价标准的异同——清末变法大潮中的法理言说研究之三

引用
在法理的功能上,清末的学者们分别从建构法学体系、评价法律学说、解释法律概念、探讨立法功过、阐述制度理由、言说人权保障、证成行为正当、作为任职标准、讨论审案得失、补充法律渊源十个方面,论说了法理的意义与作用.在结合法理与其他范畴而对制度、事实、行为进行分析方面,清末学界就法理标准与事实标准的分和合、法理评价与政治评价的同和异、法理与历史现象的常和变、法理尺度与道德尺度的宽和严等进行了详尽的分析,既突出了法理评价的作用,也指出了法理评价的不足.清末学者们的法理言说虽然由于先天的限制而存在种种不足,但仍然是值得我们尊重和挖掘的宝贵传统法律文化.

清末变法、法理的功能、法理与其他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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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研究”20AZD028

2020-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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