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法理及其类型化
对于经济法中的法理,可在“价值一规范”的分析框架下加以提炼并进行类型化分析.通过借鉴历史文献研究成果,可将经济法中的法理界定为阐释经济法合理性的“广义价值”,它集中表现为基本原理、目的价值和基本原则三个层面,是贯穿于经济法具体规范中的“魂魄”和“经脉”.基于类型化研究的视角,可将经济法中的法理分为一般法理与特殊法理,以及作为其延伸的“公认的法理”与“特定的法理”,并据此确立经济法法理类型的“二元结构”.在经济法法理类型的“二元结构”之下,应加强两类法理之间的协调,重视特殊法理或“特定的法理”对经济法的独特价值.深入研究经济法中的法理及其类型化问题,既有助于经济法的理论深化和制度完善,也有助于推进现代法理学乃至整体法学的发展.
经济法、法理、类型化、一般法理与特殊法理、公理与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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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F810.42;F04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AFX023
2020-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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