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的发现及其类型——清末变法大潮中的法理言说研究之二
当法理成为清末变法大潮中的高频词时,法理蕴藏于何处就必定会成为研究的话题.清末学界探讨了如何发现法理的问题,将法理发现的主体定位于法学家和法官,并对发现法理的事实分析、历史分析及比较分析方法进行了探讨,将法律制度、法律学说、世道人心作为法理发现的主要凭藉.就法理的不同表现形态,清末学者归纳了法理的四种主要类型,即本国法理与外国法理、传统法理与新近法理、落后法理与进步法理、一般法理与特殊法理,由此展现了法理一词的多维面向.
清末变法、法理的发现、法理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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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TU984;G275.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AFX013
2020-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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