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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基本范畴中的特殊法理

引用
在“范畴与法理对接”的视角下,知识产权法基本范畴中蕴含着特殊法理.知识产权法基本范畴中的特殊法理应当揭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的特有规律,从内部视角阐明特殊学理并契合知识产权法的时空特性.借助传统范畴理论预设的本体、运行、进化、价值等范畴框架,我们可以发现知识产权法中的特殊法理.知识产权法的本体包含着知识产品具有创造性、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知识产权法“如何配置权利”的特殊法理;知识产权法的运行包含着行政权力介入知识产权运行、侵权损害赔偿的特殊法理;知识产权法的进化包含着从“特权”向“私权”演进、科学技术作用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法理;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包含着“创新”价值和“平衡”价值的特殊法理.知识产权法基本范畴中的特殊法理是以体系化的形式存在的,该体系由基石性特殊法理、建构性特殊法理和调节性特殊法理构成.

知识产权法、基本范畴、特殊法理、体系化、客体无形性

26

D923.4;G649.565;A81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

2020-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15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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