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司法应用之法理分析:功能、理据与实证机制
2008年以来,公序良俗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快速增加.在当下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至少发挥了三个层次的司法功能:一是发挥了“查明”功能,被用来查明案件事实;二是发挥了“限制”功能,被用来“限制民事行为”或“限制规范适用”;三是发挥了“适用”功能,被用来直接裁判案件.为了避免公序良俗司法应用的说理陷入无意义的语词循环和主观化、任意化的巢窠,必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核心法理作为公序良俗司法应用之理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或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公序良俗”并列使用,或将前者隐含在“公序良俗”中予以使用.为了保障公序良俗司法应用的科学性、统一性和充分性,必须建立公序良俗司法应用的实证机制:在客观层面,应当确保形成类型化的公序良俗司法应用模式;在主观层面,应当确立一种“可接受性”的裁判路径.
法理、公序良俗、司法功能、司法应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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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G641;D6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20-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09-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