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维护环境利益的法律机制
环境通常是需要用广大来形容的作为整体的自然对象,而非构成整体的自然对象之中的个体或从自然对象中提取出来的具体的物.环境利益是整体的环境所具有的,或具有整体性的环境对象所具有的,有利于人类生存繁衍的那些状态和品质.环境利益是天然之利,是整体利益,是环境对人的有用性.而环境消费利益是“消费-生产”之利,是分散利益,是通过对环境的消费得到的利益.为造成环境利益损害的环境消费行为提供支持的“以往法律”,不能有效地阻止造成环境利益损害的环境消费行为.为造成环境利益损害的环境消费行为提供支持的法律手段——权利,亦不能有效地阻止造成环境利益损害的环境消费行为.维护环境利益的法律手段只能是义务.设定环境义务可以有效维护环境利益.在我国实施的环境保护工程中,在国际社会为应对气候变化签订的公约中,在我国制定的环境保护法中,人们都运用了环境义务这一法律手段.
环境利益、环境损害、义务、环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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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重大委托研究项目“绿色法律研究”16AWTJ10
2020-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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