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变法中法理言说的兴起及其内涵——清末变法大潮中的法理言说研究之一
清末发韧的变法运动,使法理一词成为当时著述中的高频词,朝廷、官员、学者都将法理与变法紧密关联起来,将研究法理作为推行变法的前提,指出变法效果不彰恰是因为法理未被重视,而变法最终的成败又与社会民众的法理意识息息相关.清末士人在著述中,对于宪法法理、行政法法理、民商法法理、刑法法理、诉讼法法理(包括司法制度的法理)、国际法法理的陈述连篇累牍,构成了法学研究上的一道靓丽风景.在对法理的定位上,学者们阐述了法与理的关系,将法理理解为一切法律现象背后的共通元素,代表了法律的基础原理,提炼了法理的抽象性、普遍性、开放性、正当性等特征,并区分了法理与法律、法术、自然规律、法律学说的差异.
清末变法、法理的使用、法理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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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TU984;K25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AFX013
2020-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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