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法的三种法理
人权与公法、私法以及公私交叉法的互构,体现在由各项具体权利构成的基本人权规范体系中.人权法的具体法理可以提炼为权力制约型法理、私权自治型法理与社会保障型法理.这些具体法理从法律权利的明文规定中推导出来,也需要在宪法和具体部门法中加以提炼.法理的内在逻辑决定了具体法理之上还有一般法理.从一般法律原则中可以揭示出人权运行的两种结构模式:防御权结构模式与合作权结构模式.这是人权在规范语境下的两种典型运行样态,也是人权法的一般法理.处理好防御权与合作权的微妙关系,可以促进人权事业的更好发展.除具体法理、一般法理外,还存在最高维度、最根本性的普遍法理.人权法的普遍法理所要揭示的是人权法的“法理中的法理”和“元法理”,这种普遍法理就是人权法中“人的尊严”的规范内涵,其负载了人权法律规范体系的基础价值原理,诠释着人权法的“法之价值”与“法之美德”.
人权法、具体法理、一般法理、普遍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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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9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人权话语体系构建与表达”16JJD820025
2019-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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