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与法治的契合——探寻程序法治的理论逻辑
形式法治观和实质法治观将立法结果作为评价的对象,但忽略了立法机构和立法过程本身具备的法治内涵,因此都不能正确揭示立法和法治的关系.沃尔德伦建构了一种不同于形式法治观和实质法治观的程序法治观,通过揭示现代立法具备的机构性特征、程序性特征以及程序尊严,证成了现代立法同法治之间的契合关系.程序法治对立法的约束体现出强规范性、开放性和自洽性的性质,程序法治观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且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当下中国立法如何实现“良法善治”也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程序法治、立法机构、立法过程、分歧、约束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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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D616;A8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19-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13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