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法理检视与改革前瞻
公益诉讼发轫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在英美法系国家尤为流行.在构建公益诉讼制度时,对于域外经验,我国不能盲目地移植、借鉴,务必经过本土化的理解、过滤以及调整之后,才能使其得以有效适用.我国的司法类型属于政策实施型,司法机关被规设为借助法律贯彻国家政策的智识枢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而提起公益诉讼,旨在通过修复、整合法律秩序,将公共利益的救济与国家政策实施的一致性恢复一并作成.但是,由于法律监督基础薄弱以及为了回避学界争议,检察机关超越传统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这不仅很难完整地实现预期目标,而且还会衍生出其他问题.为今之计,应当立足于本土语境,以“法律监督”为主线,拟定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方略.
公益诉讼、政策实施型司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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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独立与惩戒机制法治化研究”GJ2015C31
2019-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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