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团体财产与个人财产的法理构造
依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特定价值理念,夫妻彼此创造的财产将在夫妻团体与个人之间进行分配.由于市场经济、个人主义与工具理性的扩张,夫妻团体已演变为“不完全共同体”.《婚姻法》规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建立在“劳动所得”基础上的,其已难以应对近年来婚前个人财产的“资本所得”(典型如孽息与自然增值)所引起的现实困境.婚姻法系列司法解释已显现出个人主义倾向,但仍缺乏系统的理论阐释,抽象性明显不足,而且尚未考虑对弱势方利益(尤其是妇女利益)的维护.故而,应透过“不完全共同体”的理想类型,并立足于该属性,调适因个人主义兴起及禀赋资源多元化引起的与夫妻团体主义的价值冲突,以达到维系夫妻团体关系与回应人格独立需求的多元社会目标.
夫妻团体财产、个人财产、形式理性、实质理性、剩余财产共同制、不完全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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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C91-06;B844.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BFX135
2019-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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