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对投保群体利益的保护
我国《保险法》中缺少投保群体利益概念,不利于对投保群体利益的保护.在《保险法》中明确投保群体利益概念,建构投保群体利益的保护体系,具有现实必要性.从保护投保群体利益出发,可以得出侵害投保群体利益的保险合同应当无效的结论.从保护投保群体利益出发,《保险法》关于保险人违反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规定、关于无偿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规定、关于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规定、关于投保人故意超额投保和重复投保的法律后果规定,得以被重新检视.
公共利益、投保群体、投保群体利益、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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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种子基金项目“应对气候变化风险之保险法律制度研究”2016ZZ048
2019-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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