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与生命价值的衡量——对通说前提预设的澄清
“紧急避险能否以人的生命为对象”是刑法学界争议不休的难题,其原因在于,刑法学者同时了接受后果主义的“法益衡量”原则与义务论的“人是目的”原则,但却为二者的张力所困扰.一个基于量、质二维度建构的逻辑分类框架(共四种学说)不仅可对现有学说予以涵盖,而且可为回答该问题指明方向.在这种分类下,否定说与折中说因支持对人的平等对待而得以通过初步的检验.但是,进一步的考察表明,否定说要么误解了“人是目的”原则,要么错误地预设了“生命具有绝对最高价值,不能以任何方式予以衡量和比较”为真,所以,其很可能是不成立的.通过区分“不可通约性”与“不可比较性”可以发现:即使生命具有绝对最高价值,并且不同生命因具有独特性而不能在同一尺度上被衡量,也并不意味着,不同生命不能被比较.
紧急避险、生命尊严、利益衡量、不可通约性、不可比较性
2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贯彻机制研究”17VHJ008
2019-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136-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