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人格利益的隐私本质
个人信息人格利益独立权说和传统隐私权说以信息控制理论、知情同意规则为基础,奉行隐私公开的绝对标准.一般人格权说虽认识到信息社会下隐私共享不可避免,但无暇反思隐私公开的绝对标准.在大数据时代,除表征功能外,个人信息人格利益仍应归入隐私范畴,只是因其无法被控制、必须共享而具有社会属性.而隐私概念在其诞生之初,就存在家庭、朋友、同事等关系维度.隐私信息无法事先界定,只能进行动态判断,这为隐私信息商业利用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并催生了基于场景理念的隐私判断模式.隐私公开的绝对标准是对隐私概念的误读,信息社会尤其呼唤以关系为视角的隐私公开的相对标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人格权编”应顺应时势作出修改.
个人信息、人格利益、社会属性、隐私公开、相对标准、动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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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N94;TP393.0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CFX026
2019-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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