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取意见式司法的理性建构——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中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采取的是以听取意见为基础的职权从宽模式,即由被追诉人通过认罪认罚来争取从宽处理,专门机关则在吸收被追诉人等之合理意见的前提下依法确定认罪认罚利益.听取意见模式具有独特的程序结构,既不是辩诉交易制度的翻版,也不同于认罪协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所谓的协商在本质上其实是听取意见模式.较之于协商模式,听取意见模式更加契合我国的司法传统和诉讼构造,更能在追求效率的同时确保司法公正,同时,在保障被追诉人权利、满足被害人诉求、兼顾公共利益、增强裁判社会认可度等方面也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是,该模式在听取意见的有效性、不一致意见的处理、被害人意见的影响限度、专门机关的权能调整等问题上隐藏着一定风险,对此,亟待通过制度完善予以克服.听取意见模式是基于我国当前刑事司法场域的现实选择,没有必要也不应该以协商模式替代之.
听取意见、认罪认罚从宽、辩诉交易、协商、司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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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D616;B0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BFX072
2019-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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