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法律行为概念的法理学重构——以“权能”概念为基础
民法学者主张,法律行为概念为民法学专属,法理学或其他部门法学均不得僭越.中国法理学教科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因为过于简单而应当被放弃,但这不等于说,超越民法的普遍法律行为概念绝无存在的可能.借助权能概念,法理学可以主张法律行为概念的核心在于通过意志改变法律地位,同时坚称表意行为并不局限于民法.此概念成功的关键在于,应当将意志及其表达视为制度事实和言行行为理论中的宣告式言语行为.在作为构成性规则的授权规范的保证之下,特殊言语行为中的内容将被转变为制度事实.由此,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只是普遍法律行为概念在民事领域中的变种,它只具备内容上的特殊性,不具备民法学者基于私法自治所宣称的结构特殊性.
法律行为、权能、授权规范、法律地位、宣告式言语行为、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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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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