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整全法与哲学解释学的同一与差异——基于方法论的考察
既有研究多认为哲学解释学与整全法对法律解释问题持有一致立场.但从法官如何界定法律、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的目标这三个角度分析,两者既有同一,也有差异.两者的同一性体现为都主张法官发挥着建构性作用,不可避免地将个人道德信念带入法律解释之中.两者的差异性体现为如下两个方面:首先,整全法将“真理融贯论”作为评判法律解释成败的标准,而哲学解释学则包含“真理符合论”因素;其次,整全法以法律解释的客观性辩护法律解释的有效性,而哲学解释学则诉诸于人类意识的普遍经验的普遍性.
整全法、哲学解释学、建构性、融贯论、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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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16.54;G80-051;B83-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ZDA068
2019-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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