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事件的应对:侵权损害论的局限与环境损害论的建构
侵权损害论仅能应对传统环境污染所导致的个体损害,面对环境危机下的损害事件,其存在难以克服的系统性障碍.即使对其做“生态化”修正,受体系约束,其也仅能外围性解决一些具体问题.要从根本上应对危机,需突破侵权损害论,建构专业的环境损害论体系.“风险社会”的认知以及环境保护政策在力度与广度上的提升,彻底改变了环境损害论的救济思维.整体主义环境哲学的渐受与法学理论对生态系统的重视,为环境损害论确立了保护对象——“生态系统完整性”.社会组织结构体现为弥散式团结,作为承载者的保险、基金等中介组织成为分担损害的主力.与个人消极对抗侵害不同,中介组织具有积极抵御风险的能力.在环境损害论体系中,应重视且妥当规制行政机关发挥的作用.
生态系统、风险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损害论、生态环境损害
25
2019-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136-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