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制度逻辑与本土构造
国家司法救助与国家赔偿有着天然的制度亲和性,但是,将两者并立于本土化的“国家责任”概念之下,不但无助于司法救助制度的发展,而且固化了国家赔偿制度的“政策实施”色彩,从而进一步削弱了其“纠纷解决”功能.当前,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存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两大制度悖论,而实践中的应对策略则证明,国家赔偿的“纠纷解决”功能正在向正式制度之外逃逸.议价筹码均衡与程序中立性作为“纠纷解决型程序”的两大基本要素,在非正式场合中分别获致.但在“维稳”等因素的影响下,议价筹码有时会走向另一种不均衡状态,导致政府在面对恶意的赔偿请求时陷入被动,形成缠诉闹访的恶性循环.在构建我国本土化的国家赔偿乃至国家责任体系时,应当正视实践中客观存在的案外协调现象,恢复国家赔偿制度的“纠纷解决”功能.司法体制改革应警惕“政策实施”与“科层化”的反渗透.
国家赔偿、制度逻辑、法律程序、理想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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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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