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定》制度变迁的性质与中国的推动作用
按照有关国际制度构成要素的基本原理,对于《巴黎协定》法律制度变迁的定性,既不能将之视为因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产生变化而造成制度根本特征的改变,也不能简单地将之归结为因具体“规则”和“决策程序”变化而带来的制度内部变动,而是应将之定位为因“规范”演变而引发制度实质特征的变化,即制度本身发生“非颠覆性的重大变化”.只有聚焦于“规范”这一枢纽部位,阐明其“承上启下”的作用机理,才能精准地理解中国在推动《巴黎协定》达成过程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为中国参加后《巴黎协定》时代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后续谈判标定着力点,为中国有效影响其他国际关系领域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可参照的基本路径.
气候变化、《巴黎协定》、制度、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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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6.9;F205;D8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AFX015
2019-0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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