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裁判中的目的解释
目前学术界重点讨论的目的解释的主客观对立理论并不能解决司法中的实际问题,因此应当采取更务实的分段研究,将目的解释的过程分为“目的获取”与“目的运用”两个阶段.在目的获取阶段,应采取德国学者提出的“限制性目的论视角”,即强调目的解释与其他解释标准的牵连性,并通过司法裁判实践探求这种关系的实际内容.在目的的运用阶段,必须防止目的的外在性问题,追求目的的内在的、具体的运用.
目的解释、目的获取、目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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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R-052;P631.8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CFX053
2018-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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