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法律学者“法理”观管窥
与立法将“法理”作为法律渊源密切相关,“法理”成为民国时期普遍使用的法学范畴,但究其名称,除“法理”外,又有“条理”、“理法”、“性法”、“学理”等不同称谓.从实在法角度上,学者们探讨了法理因何得以入法、法理是否为民法典规定的独立的法律渊源、法理在民法之外能否有适用的余地、法理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还是一种主观的认识、法理依存的载体以及法理适用与法律类推的关系等基本问题.从更为宏观的学理层面,学者们对法理分别作了“宇宙万物自然之理”、“社会公理”、“自然法”、“道德”、“正义”、“情理”、“法意”、“法律原理”、“法律原则”等不同的界定,并将法理视为研究法学的根本方法.民国时期学者们有关法理的论述给予我们的启示是:法理研究对于法学而言极为重要,“法理中国”的号召恰逢其时;法理不是一个“概念”问题,而是一个“类型”或曰“理想类型”的问题;对法理的界定可以多种多样,但其根本则不脱于“法律基本原理”这一核心内涵;所有对法理或曰法律原理的研究最终必须归结到对人的研究之上.
民国法学、法理、法律渊源、法律原理、法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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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C931.2;G64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AFX013
2018-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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