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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研究——以欧盟《消费者ODR条例》的启示为中心

引用
“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是中国与沿线国家经贸合作发展的重要内容.电子商务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与此同时,电子商务的发展与规则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中国与沿线国家之间尚未形成统一的ODR机制,且电子商务因其具有跨地域性、虚拟性等特点,使得消费者争议的可诉性及可执行性面临困境.欧盟《消费者ODR条例》丰富和发展了消费者争议解决机制,并加强了对个人信息和数据的保护.这对中国与沿线国家之间构建一个共享共赢的ODR机制具有重要启示:坚持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搭建多语种ODR平台,借助沿线国ADR机构解决争议;注重经营者及消费者信息和数据保护.此外,推广中国司法改革经验,建立“一带一路”在线争议解决中心.

“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ODR平台、ODR机制、欧盟《消费者ODR条例》、ADR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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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青年创新团队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2018-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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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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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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