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解释规则之提倡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在刑法方法论上备受冷遇,这源于刑法适用中的实质入罪思维即“处罚必要性”已成为决定解释范围之最高标准,“刑法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则被视为解释学发达的阻碍.但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现代刑法之首要价值乃是“明文”限制司法权,在解释存疑时,若要得出最终结论,必然不能基于价值中立,而是要由罪刑法定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提供价值来源.对“刑法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轻视,导致目的解释成为解释方法之冠,类推解释通过“可能的文义”被包装为“被允许的扩大解释”,而二者共享“目的性扩张”的入罪逻辑,彼此之间没有明显界限.正如“事实存疑时”不能采信“可能具有”的事实,“刑法存疑时”也不能采用“可能具有”的文义.“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意味着刑法安定性绝对优于处罚合理性,这种严格解释的态度永远不会过时,它有助于根绝入罪类推风险,鲜明提升文义在解释中的边界意义,是对罪刑法定最忠实的坚守.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解释规则、罪刑法定、目的解释、严格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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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TM728.3;D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CFX042
2018-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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