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整体主义”——我国刑事司法证明模式之转型逻辑
面对“印证证明模式”的理论缺陷,亟需替代性的刑事司法证明模式理论出现.“印证证明模式”实质上是一种“以印证为中心的整体主义证明模式”,抑或简称“亚整体主义”,与真正意义上的“整体主义”存有差异.在此基础上,可以从刑事司法证明模式的“经验-规范”、“实体-程序”、“知识-权力”、“认知-行为”等四重作用维度分别切入,探索迈向“整体主义”证明模式的转型进路.作为改革方向的“整体性”至少应当体现证明过程中的整体性和证明模式之作用维度的整体性,而作用维度可以巩固和监控证明过程的实质整体性.这意味着证明过程中的整体性与作用维度的整体性相辅相成、互为因果,均需要体现出从原子分析到整体认知的证明逻辑.
司法证明、证明模式、整体主义、原子主义、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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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13;D630;G21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CFX028
2018-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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