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往依法自治之路——我国律师协会定位的检视与重塑
我国律师协会由于遵循建构主义的逻辑,因此存在“同质情感淡漠”、“新旧文化断裂”、“公权过度干涉”三大先天性缺陷.但现行法对律师协会“自律组织”的定位无法克服这些先天性缺陷,而且造成了后天的不足,如交互功能缺失的“内部性”局限,发展功能不彰的“静态性”局限以及防御功能障碍的“软弱性”局限.将律师协会定位为“自治组织”具有其独特的优越性,如促进法治路径转向的“外部化”,培育法律职业精神的“动态化”以及保障律师独立的“强势化”,这些优点有助于克服我国律协的先天缺陷和后天不足.而从自律走向依法自治,制度改革主要包括职业定性方式的转型、法律援助体系的重构和律师惩戒模式的调整.
自律、依法自治、律师协会、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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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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