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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判决说理激励机制适用问题之探讨

引用
建立和完善我国判决说理的激励机制是《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法官由于缺少解释权的正当性依据等原因而无法充分说理,很难依靠法律专业权威建立起内在动因式的激励机制.于是,以政治组织权威为动力的绩效考核成为判决说理激励机制的主要内容.但绩效考核是以外在动因为主的激励,其与判决说理规律存在逻辑悖论,存在欠缺普遍化和常态化的说理刚性机制、裁判文书评价标准模糊、评价主体单一、不能助力法官提高薪资与晋升等问题,激励效果与预期相差甚远.可见,政治组织性激励无法代替专业性激励.新一轮司法改革提出裁判文书上网和案例指导制度,取消了裁判文书签发制度,案件繁简分流制度以及智慧法庭建设为判决说理的专业性激励转型提供了良好的改革契机,逐渐成为法官说理的内在动因.

判决说理、激励机制、法理型说理、指导性案例

24

D925.2;F832.33;TP393.0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ZD077

2018-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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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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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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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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