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理的普遍性:法之“公理”、“通理”与“殊理”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为法理.法理应具备跨文化适用性和普遍的解释力.基于法理普遍性范围和程度的不同,可将法理划分为普世性法理(法之“公理”)、共同性法理(法之“通理”)和差异性法理(法之“殊理”).在人类法律文明史中,法之“公理”、“通理”与“殊理”各有其思想根源和实践发展.通过梳理普遍主义、普世主义、世界主义等观念谱系,瞻顾世界法、共同法等理论与实践,通过法理学与比较法的学术对话,能够认识上述三种不同层次法理的特质与关系.作为一种沟通交往程序与理念,“间性法理”不以统合差异为目标,在平等交流中寻求最大程度的法理共识.探索“间性法理”是法理学和比较法学共同的使命.
法理、普遍性、一般法理学、比较法哲学、间性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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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G40-012;R395.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5YJC820029
2018-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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