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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的解析与构建:作为网络时代信息价值纠偏机制的研究

引用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所规定的“删除权‘被遗忘权’”是删除权与被遗忘权的混合,两种权利在权能、适用范围、受克减性等方面有重大差异.被遗忘权源于自然人获得谅解、维持人格特质,以及保护人格尊严与个人生活的需求,以因应网络社会信息去中心化、存储永久化和获取便利化的挑战.信息目的性限制原则,应以信息价值视阈分析判断.当信息处理价值低于主体人格价值时,被遗忘权即有适用之余地.但信息类型、决策目的、使用场景可对信息价值带来影响.被遗忘权具有必要性和不可替代性,应以信息价值和生命周期为基础构建权利体系,删除作为处置措施应有终极性和谦抑性.被遗忘权应与言论和信息自由、历史和统计研究需要,以及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

被遗忘权、人格需求、信息价值、权利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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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重大项目“人格权的人权之维:作为宪法和民法权利的双重解释”16JJD820027;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团队项目“民法典人格权立法研究”IFYT15021

2018-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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