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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明文规定”的基本类型与裁判规则

引用
法的滞后性与不周延性等特性,决定了“法无明文规定”是成文法国家无法避免的客观现象.公力救济的程序正当性、诉权的人权属性以及实质正义实现等现代法治理念,要求司法机关即便面临“法无明文规定”困境,也不得对抗“司法不能拒绝裁判”的基本原理.经由司法实例分析,“法无明文规定”现象存在功能型、授权型和目的型的类型区分.经由不完全归纳,“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私法自治规则、私法自治不得侵害他人合法利益规则、义务附加的权利补足规则以及法益衡量规则,可以为司法机关面临“法无明文规定”困境时提供科学的裁判指引.

法无明文规定、司法不得拒绝裁判、私法自治、权利补足、法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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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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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

1006-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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