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应承载宪法对家庭之制度性保障
家庭在中国人的生活中居于显赫之地位,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家庭.宪法第49条国家保护家庭之规定,意味着家庭之制度性保障.民事立法理应为实现此等宪法旨意而形构一系列规范制度,以维护在宪法上具有独立价值之家庭,否则就涉嫌违反作为法秩序基础的宪法.然而,既有的民事立法未将家庭作为一个民事主体,传统的家产制亦丧失它原有的法律地位,个人主义盛行,家庭主义萎缩.值此民法典编纂之际,此等家庭式微之状况应该得到纠正.民法典须赋予家庭民事主体地位,维护家产制,构筑平等的家庭关系,以呵护家庭固有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制度性保障、家庭、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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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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