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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的权利保护必要性

引用
在行政诉讼中,权利保护必要性,又被称作狭义诉的利益,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裁判的方式保护其权利的必要性或实效性.对于缺乏权利保护必要性的起诉,我国法院一般裁定驳回.鉴于司法资源有限、当事人有平等利用司法制度的权利,法院以原告实施诉讼的利益为判断基础,斟酌被告应诉负担、其他人利用诉讼制度可能性等因素选择给有保护必要的权利提供救济,具有正当性.权利保护必要性就是在确定有实益、有效率、适时、正当的权利救济契机.在无益、低效、不适时、放弃权利保护、滥用诉权等情形下,一般会认为缺乏权利保护的必要性.权利保护必要性也可能因嗣后的原因而消灭.但因为权利保护必要性的判断可能伤及诉权,法院应当开庭审查,提供权利防卫的机会,在适用时应当遵守补充性、有限性、说理性等限制.

诉的利益、诉权、诉讼要件、滥用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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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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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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