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法官审判责任的限度——现行责任制体系内的解释学研究
现行司法责任制要求法官不仅对违反职业规范的行为担责,而且应对其审判业务负责,针对审判业务责任又采取了双轨制模式,包括故意违法责任和过失错案责任两类要件构成.基于现有规范体系而采取解释学的立场和方法,可以防范结果中心主义倾向和对法官裁判行为的负激励效应.追究法官审判责任的限度,取决于对法官审判职责内容的解释.证据裁判原则统摄下的证据规则体系的内容和效力,决定了法官对事实问题承担审判责任的范围.证据规则按其效力可以分为强制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它们为法官的事实认定工作设定了不同的要求,应当据此认定对法官追责的主客观要件.该解释学路径可以在现有体系内使错案结果责任转向证据裁判违法责任.
司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违法审判、证据裁判
24
D925.2;F832.5;C913.7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6YJC820005
2018-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3页
6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