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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契约中“沽酒”条款的功用

引用
夏商时期,酒是缔结天人之契的必要介质,其在使缔约仪式具有象征意义的同时,兼具权威性.周时,约和盟的缔结凭借酒的仪式性功用,使其在人间契约的缔结中也成了必备品.秦汉时期,国家公权力对契约管理不甚全面,沽酒条款的功用是证明契约的有效性,从而保障了契约的顺弄履行.从唐宋时期开始,国家公权力开始加强对契约的管理,沽酒条款从现世契约中消失,转而适用于“买地券”——这种公权力没有触及的虚拟买阴宅契约中,但是“沽酒”作为民事习惯还存在于人间缔结现世契约的仪式上,协助国家公权力证明契约的效力.经过纵向的比较研究发现,沽酒条款的演化过程也是契约神化因素退却,而人文化、制度化加强的过程.

契约缔结、沽酒、权威性、仪式性功用、公示性功用

23

D929;D6;K2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2018-0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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