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的程序构造
通过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司法案例中“当事人”的考察可以发现,当事人包含了“从形式当事人至正当当事人”多种类型.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将正当当事人置于起诉受理阶段,导致上述多种当事人类型因审查程序的同一而被正当当事人所“掩盖”.在立案登记制下,应根据不同的程序功能将立案程序分为登记程序与审查受理程序.在此基础上,形成“形式当事人—登记程序”、“立案受理当事人—审查受理程序”、“正当当事人—实体审理程序”的制度和程序框架,将对当事人的审查划分为“形式当事人”、“立案受理当事人”、“正当当事人”三个层次,以达到平衡诉权保障与审判压力之目的.
形式当事人、立案受理当事人、正当当事人、立案登记制
23
DF4;D92
2017-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129-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