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商法及其与“民法”的合一——以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为考察对象
民商合一是18世纪后拥有了部门法观念以后的命题.古罗马的市民法是世俗法的整体,天然地包括商法.罗马商法分为商事企业法和商事行为法.罗马商人阶层的地位相对低下以及民法的极大灵活性使罗马商法没有独立.民法仁慈而商法严苛,法律的仁慈化损害了商事活动的效率和精确,为求自保,中世纪强势的商人阶级打造了独立的商人法.商人法的诞生不等于商法的诞生,只是特定形式的商法的诞生.民商合一包括立法合一、司法合一和教学合一三个方面,没有哪个国家实现了以上三个合一.
民法、商法、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商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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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0
2017-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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