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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治评估的多元化

引用
我国的法治评估实践俨然形成了一场“法治评估运动”,但是在整体上仍然存在着“单一性局限”,具体表现为:指标内容上的表征主义、功能定位上的考核主义、译估方法上的量化主义、程序设置上的事后主义、立场选择上的旁观主义.法治评估的单一性局限既会损害法治评估的价值,也会戕害法治的发展.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性特征要求法治评估的多元化,社会的理性化也为法治评估的多元化提供了可能性.法治评估多元化的关键在于超越法治指数和法治绩效评估的法治评估模式,从建构主义法治评估转向现实主义法治评估.现实主义的法治评估是问题导向的、使用导向的和情境回应型的法治评估,既重视评估结果的使用,也重视评估过程的价值.

法治评估、法治指教、多元化、建构主义、现实主义

23

D920.0;F062.6;G64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ZDC013

2017-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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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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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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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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