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然法学派财产权建构的两条路径及其启示
古典自然法学派是最早探讨财产权建构的法学流派.其内部的建构逻辑呈现出两条路径:一条是以格老秀斯、洛克为代表的“自然权利论”,另一条是以霍布斯、卢梭为代表的“主权权利论”.它们是理解近代西方国家宪法财产权条款的两个有用的分析框架.我国现行宪法的财产权条款在总体上呈现出两条路径交汇的特点,这在一定意义上也造成了我国宪法的财产权条款与社会主义条款之间的张力.而调和的方式似乎是对两类条款的分别应用.未来我国在建构财产权时应继续沿着“主权权利论”的路径前进,从实定法的角度出发,为财产权构建一个更为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在对具体内容的规定方面,应当更多地借鉴“自然权利论”的理念,对公民私有财产予以更全面细致的保护.
财产权、自然权利论、主权权利论、古典自然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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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2;B516.54;D034.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17-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67-180